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超,男,汉族,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宸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茜,被上诉人姜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学朋 审判员 尤永胜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