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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超,男,汉族,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超,男,汉族,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宸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茜,被上诉人姜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学朋
审判员  尤永胜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苗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