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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磊磊与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李玉中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郏磊磊,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郏磊磊,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66721152—7。
法定代表人刘修正,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中州路南段新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7086430—7。
代表人翟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绿山,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玉中,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钟永进,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李玉中、钟永进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25324-X。
代表人孙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吉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郇垒垒,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郏磊磊诉被告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李玉中、钟永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郇垒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本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磊磊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纬汽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子杰,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绿山,李玉中、钟永进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山,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吉娟及被告郇垒垒委托代理人练柱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郏磊磊诉称,2014年3月12日10时40分左右,被告郇垒垒驾驶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0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淮北市徐里路25KM+883.8M处时,撞到因发生事故停在道路机动车道内被告李玉中驾驶的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钟永进)尾部,造成两车失控,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车斜向对方车道,撞到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皖F25786货车左侧;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斜向右前方,车头撞到站在该车车头前的郏某某及原告郏磊磊,造成郏磊磊、郏某某等人受伤,郏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郇垒垒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玉中负次要责任,郏磊磊等人无责任。豫N78654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经纬汽运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钟永进,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705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郇垒垒辩称,1、本案属多车相撞事故,应当追加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参加本案诉讼;2、答辩人所驾驶车辆已参加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原告诉求赔偿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实,在法定范围内赔偿。
被告经纬汽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郇垒垒的答辩意见,因原告未起诉两辆无责任车辆,故两辆无责任车辆的赔偿限额应在本案中扣除,另外,因被告郇磊磊是本案的实际车主,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辩称,1、本案有多个人受伤及车损,请法院合理分配保险赔偿金,为其他损失者预留赔偿份额;2、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该由各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未起诉皖F25786号车辆和豫N64799号车辆,该部分赔偿数额应在本案中扣除;3、商业险部分请法院按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另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李玉中辩称,答辩人系钟永进的雇佣司机,其驾驶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钟永进辩称,1、该案属于多车撞击的交通事故,因此,涉案的四辆车辆都应参加诉讼,请法院告知原告申请追加皖F25786号车辆和豫N64799号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如原告不追加该两辆车参加诉讼,那么该两辆车的赔偿数额应当从总起诉赔偿额中扣除;2、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原告诉求过高,不应支持。
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辩称,1、如答辩人承保的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不存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条款免赔、拒赔的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该车交强险已用24500元,仅剩余955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已用209997元,仅剩余290003元。2、豫N64799号车辆虽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但该车在本次事故中系无责车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中,答辩人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已经使用完毕,故本案中答辩人不应在该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3、本案中原告是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4、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经纬汽运公司以及被告李玉中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赔情形;2、原告郏磊磊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郏磊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郏磊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郏磊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郏磊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郇垒垒负主要责任,李玉中负次要责任。3、淮北市人民医院为原告郏磊磊出具的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郏磊磊的伤情为:头面部挫裂伤,面部擦伤,手挫裂伤,自2013年3月12日住院至2013年3月21日出院。4、淮北市人民医院为原告郏磊磊出具的用药清单一组,证明原告郏磊磊住院用药情况。5、淮北市人民医院为原告郏磊磊出具的医药费收据一张及门诊收费票据三张,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花医疗费5627.99元。6、护理人员朱某某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被告郇垒垒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肇事豫N78654号重型货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一份,证明被告郇垒垒的驾驶员信息及豫N78654号重型货车的基本信息,被告经纬汽运公司系豫N78654号重型货车的被挂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肇事豫N78654号重型货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9、被告李玉中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肇事豫N53922号重型货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李玉中的驾驶信息及豫N53922号重型货车的基本信息,被告钟永进系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10、肇事豫N53922号重型货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11、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经纬汽运公司、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钟永进、李玉中、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郇垒垒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对原告郏磊磊提交的证据材料,六被告分别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告郇垒垒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异议,但认为赔偿清单计算有误,另外认为证11系尚未生效法律文书,失地农民作为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依此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被告经纬汽运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郇垒垒的质证意见相同,另认为原告诉求的护理费已包含在医疗费中。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郇垒垒、经纬汽运公司的质证意见相同,另认为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并且交通费未提供票据。被告李玉中、钟永进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郇垒垒、经纬汽运公司的质证意见相同,另认为原告实际住院9天,不应按其请求的21天计算。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其他被告的质证意见相同。
经庭审,对原告郏磊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后认为,本院做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商民二终字9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其余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并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综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12日10时40分左右,被告郇垒垒驾驶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0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淮北市徐里路25KM+883.8M处时,撞到被告李玉中驾驶的因发生事故停在道路机动车道内的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失控,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车斜向对方车道,撞到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皖F25786货车左侧;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斜向右前方,车头撞到站在该车车头前的郏某某、郏磊磊、张某某、李玉中及停在该车右前方的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上,造成郏某某、郏磊磊、张某某及乘坐豫N78654车的乘车人任某某受伤,各事故车辆受损。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调查,认定:郇垒垒负主要责任,李玉中负次要责任,张某某、朱某某、郏某某、郏磊磊、任某某无责任。郏磊磊受伤后即被送至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挫裂伤,面部擦伤,手挫裂伤。共住院9天,花医疗费5627.99元。
另查明,1、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郇垒垒,登记车主为被告经纬汽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3、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钟永进,被告李玉中系雇佣司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4、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5、本次事故的死者张某某及郏某某之近亲属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永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死亡赔偿金限额已经用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已经用完。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及伤残死亡赔偿金限额已经用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已用332620元。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死亡赔偿金无责限额已用完。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因被告郇垒垒与被告李玉中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郏磊磊受伤。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郇垒垒承担主要责任,李玉中承担次要责任,事故的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本院经审核该事故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鉴于占主、次责任事故车辆均属机动车辆,故本院参照事故认定书确定本次事故的具体责任比例,即:郇垒垒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比例,李玉中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比例。故原告郏磊磊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本院经核算,原告郏磊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562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450元)、营养费90元(9天×10元/天=90元)、护理费450元(9天×50元/天=450元)、误工费209元(9天×8475.34元/年÷365天=209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共计6826.99元。原告郏磊磊诉求的交通费因无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经纬汽运公司以及被告李玉中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赔情形的问题。本院认为,1、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显示登记车主是被告经纬汽运公司,该车本身即为营运车辆,实际车主郇垒垒又主张车辆的被挂靠单位为被告经纬汽运公司,该公司如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因其公司未能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经纬汽运公司应和实际车主郇垒垒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李玉中是被告钟永进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虽存在违章行为,但过错程度较轻,不宜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其主张免除自己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无争议的事实可以认定:1、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涉案车辆分别为: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以及皖F25786货车;2、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基于上述事实,部分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应追加本次事故中承保无责两车辆(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皖F25786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两车车主为被告参加诉讼,否则应扣除交强险无责赔偿份额及所投保相关险种的保险金给其他伤者或死者预留份额。本院认为,无责两车车主并非必要诉讼参与人,因无责车辆参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责任限额内承担10%,车主无须承担责任,且原告也不愿追加其为被告,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从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来看,皖F25786货车与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地点与郏磊磊处在不同车道,与郏磊磊无任何接触,对郏磊磊的受伤没有任何原因力,故承保皖F25786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若承担无责赔偿,则显失公平,且原告也不愿追加其为被告,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被认定为无责一方,郏磊磊受伤时就在该车附近,豫N64799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正当的停放行为对郏磊磊受伤的结果有无一定的原因力不明,因此,由该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事故认定书中对事实的查明,认定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为被告中人财险永城支公司,且原告亦主张该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事故各方车辆的投保情况及涉案各险种的使用情况,对原告郏磊磊的上述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在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48元(6826.99元×30%=2048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被告郇垒垒赔偿4779元(6826.99元×70%=4779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被告经纬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豫N53922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钟永进方应承担的原告上述损失能够足额赔付,故被告钟永进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豫N78654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郏磊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2048元;
二、被告郇垒垒赔偿原告郏磊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4779元,被告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郏磊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郏磊磊负担24元,被告郇垒垒负担30元,被告钟永进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涛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