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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臣与胡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黄 俊 臣 与 胡 秀 英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民初字第3377号 原告黄俊臣,男,193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胡媛媛,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秀英,
黄 俊 臣 与 胡 秀 英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民初字第3377号
原告黄俊臣,男,193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胡媛媛,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秀英,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俊臣与被告胡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黄俊臣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臣的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秀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俊臣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14年7月8日上午,双方因下水道一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入永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永城市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告损失被告拒不赔偿,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
被告胡秀英未作答辩。
原告黄俊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永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身体受伤入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3、永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伤情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面部皮肤擦伤。4、永城市公安局永公(新)行罚决字(2014)09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被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不予执行),罚款500元的处罚。5、永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计款2703.93元,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6、鉴定费收据一份,计款450元,证明原告进行伤情鉴定支出鉴定费的情况。7、交通费票据二十张,计款210元,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支出交通费情况。
被告胡秀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黄俊臣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认为:证1、证2、证3、证4、证5、证6、证7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14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黄俊臣与被告胡秀英因下水道一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支出鉴定费450元。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8月1日在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医疗费2703.93元,交通费21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6日,永城市公安局作出永公(新)行罚决字(2014)09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已生效。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胡秀英在因下水道与原告黄俊臣发生纠纷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过激行为,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俊臣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703.93元,护理费534.06元(原告为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以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23.22元/天计算,即为:23.22元×23天=53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23天=690元,营养费为10元×23天=23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210元,以上合计4817.99元。原告主张10000元,多出部分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俊臣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计4817.99元;
二、驳回原告黄俊臣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秀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永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闽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