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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军文与被告董新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任军文,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35号。 委托代理人冯玮,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新德,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人迎宾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任军文,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35号。

委托代理人冯玮,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新德,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人迎宾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文与被告董新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文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军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任军文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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