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任军文,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35号。 委托代理人冯玮,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新德,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人迎宾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文与被告董新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文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军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任军文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盛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