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丁立军(又名丁利军),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小丁庄38号。 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南路156-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军与被告王红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立军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立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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