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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全峰与被告李庆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全峰,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乔庄村委0430号。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庆安,男,42岁,汉族,住民权县程庄镇罗马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全峰,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乔庄村委0430号。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庆安,男,42岁,汉族,住民权县程庄镇罗马湛村。

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峰与被告李庆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全峰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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