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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艳方与被告白清霞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刘艳方,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土山寨村委。 被告白清霞,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方与被告白清霞抚养纠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刘艳方,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土山寨村委。

被告白清霞,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方与被告白清霞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方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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