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刘艳方,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土山寨村委。 被告白清霞,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方与被告白清霞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方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