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697号 原告吴保霞,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石井村。 被告吕国国,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石井村。 被告吕可可,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石井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霞与被告吕国国、吕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保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