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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高思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宽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