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高思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宽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