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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女,彝族,1990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女,彝族,1990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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