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女,彝族,1990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