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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彩风与被告胡中军、张建国、刘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王彩风,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李楼营村。 被告胡中军,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车站南路与贸易路交叉口东方超市楼上(老盐业局家属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王彩风,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李楼营村。

被告胡中军,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车站南路与贸易路交叉口东方超市楼上(老盐业局家属院)。

被告张建国,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张庄村。

被告刘广田,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张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风与被告胡中军、张建国、刘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风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中军、张建国、刘广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胡中军、张建国、刘广田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彩风撤回对被告胡中军、张建国、刘广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王彩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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