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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保国与被告徐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段保国,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史庄村委。 被告徐德根(又名徐根),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谢庄村委。 本院在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段保国,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史庄村委。

被告徐德根(又名徐根),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谢庄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国与被告徐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保国负担。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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