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楚秀萍,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南段。 委托代理人赵庆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东段东沙河东路北。 被告陈国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秀萍与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华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楚秀萍负担。 审判员 武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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