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吴传永,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宋风兰,女,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永与被告宋风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传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