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46号 原告郑新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郑西村委。 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亓世洪(曾用名亓红旗),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亓堂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国与被告亓世洪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永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