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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龙门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科技佳苑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贵昌,公司员工。 被告民权县龙门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科技佳苑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贵昌,公司员工。

被告民权县龙门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文升,总经理。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龙门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永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