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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商务局与被告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253号 原告民权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封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商务局与被告贾某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253号

原告民权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封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商务局与被告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权县商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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