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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郭某甲与尹某某、尹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郭某甲,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郭某某之父。 被告尹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郭某甲,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郭某某之父。

被告尹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尹某甲,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尹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郭某甲与被告尹某某、尹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郭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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