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60号 原告杨钦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鲍国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连峰,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杨钦明与被告刘连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恒体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钦明负担。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