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42号 原告李扣琴,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 负责人刘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扣琴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扣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