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0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支灵芝(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恒体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