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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明与陈庆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朱道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干部,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庆帅,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朱道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干部,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庆帅,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朱道明与被告陈庆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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