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朱道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干部,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庆帅,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朱道明与被告陈庆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