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564号 原告徐广峰,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振(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长山,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李亚彬(一般代理),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峰与被告杨长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广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静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