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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玉江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1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玉江,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江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1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玉江,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江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晚上,被害人刘某某原告人在南阳市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小花园休息,被告人马玉江上前捂住刘某某的嘴不让其喊叫,马玉江趁刘某某反抗时抢走刘某某的酷派手机,后以100元价卖给张某某。2014年10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将马玉江诱骗至南阳市人民公园西门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玉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玉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晚上,被害人刘某某一个人在南阳市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小花园休息,被告人马玉江过来向刘某某搭讪,刘某某未予理睬即拿起手机起身要走,这时被告人马玉江上前捂住刘某某的嘴不让其喊叫,刘某某将手机放在身边的凳子上用手去掰被告人马玉江的手,被告人马玉江趁刘某某反抗时抢走刘某某的酷派手机就逃离现场,之后手机以100元价卖给南阳市天桥新华后街手机维修店的张某某。事发之后被害人刘某某用其其它手机多次往被抢走的手机号上发信息,通过短信与被告人马玉江取得联系,2014年10月10日晚上20时,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告人马玉江诱骗至南阳市人民公园西门处见面,被告人马玉江如约而来,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马玉江的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马玉江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玉江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抓获后移送至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
4、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向其出售手机之人,系本案被告人马玉江。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购买手机之人),2014年10月国庆节期间,早上八点多,我刚把店门打开,进来一个男的,拿着一个酷派手机来卖,我给他100元,今天你们带着他来我店里我才知道手机是赃物。
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8日晚23时左右,我当时在南阳市人民路与建设路西北角的小亭子听歌,过来一个男子问我,美女在干嘛,我说不干嘛,说着我就拿起手机要走,这时那个男子就跑过来捂住我的嘴,我将手机放在凳子上,用手去掰他的手,当我将他的手掰开时,他拿着我的手机就跑了,我没追上,当时没手机未报警,后来我用别的手机往我的手机上发短信,刚开始他没回短信,后来他回信了,我们就聊了起来,期间他想让我做他的女朋友,我当时答应了,2014年10月10日晚上,我将他约到公园见面,他晚上20时才过来,我就将他堵在一个院子里,然后报了警,接着警察就将他抓住了。
7、被告人马玉江的供述,2014年9月28日晚,我骑着自行车转着玩,当我转到公园附近,看见丽都花园对面的凉亭内有一个女孩,手里拿着手机,就想把她手机抢走,然后我上去问,美女这么晚了还不睡觉,女孩说句什么话我忘了,然后我走到她后边,害怕她喊就捂住她的嘴,准备去夺手机,她连忙把手机放在旁边的椅子上,用手拽我的手,我拿起手机骑着车就跑了,之后那个女孩给我发短信要手机,在南阳公园我们见面后被抓获。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玉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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