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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312国道与西峡县丁河镇高速交叉口向西100米路段,与行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312国道与西峡县丁河镇高速交叉口向西100米路段,与行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程某某打电话报警,与被害人同乘救护车到医院,在医院接受民警传唤;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月7日转刑事拘留,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2005年2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另行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程某某无驾驶资格证),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诉状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医院接受民警传换,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且有犯罪前科,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因本次事故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涛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军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虹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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