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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满超与夏国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宁满超,男,1942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夏国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满超与被告夏国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满超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满超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宁满超,男,1942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夏国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满超与被告夏国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满超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满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满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宁满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磊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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