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宁满超,男,1942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夏国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满超与被告夏国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满超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满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满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宁满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磊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