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117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波,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042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117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波,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0427345X),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百脉泉路75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鼎塬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蒋远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