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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封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封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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