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安月福,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长兴路2号院。 本院在执行安月福申请执行王志刚、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刚、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照(2014)郑民一终字第120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