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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与程淑巧、巩义市长虹碳素厂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4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杨子华,系主任。 被执行人:程淑巧,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长虹碳素厂。 法定代表人:宋红占,系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4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杨子华,系主任。
被执行人:程淑巧,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长虹碳素厂。
法定代表人:宋红占,系厂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诉程淑巧、巩义市长虹碳素厂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淑巧、巩义市长虹碳素厂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34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江发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洪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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