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4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杨子华,系主任。 被执行人:程淑巧,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长虹碳素厂。 法定代表人:宋红占,系厂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诉程淑巧、巩义市长虹碳素厂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淑巧、巩义市长虹碳素厂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34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江发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洪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