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6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杨子华,系主任。 被执行人:陈建,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中奎,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诉陈建、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巩义市四通碳素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36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江发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洪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