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安,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万顺,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楚保林,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砂轮厂。 法定代表人王其中,系厂长。 本院在执行赵国安申请执行时万顺、楚保林、郑州市上街砂轮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时万顺、楚保林、郑州市上街砂轮厂已经履行了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锐 锋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禹 红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