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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治与新郑市统计局、新郑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6号 原告刘新治,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顺兴,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刘德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6号
原告刘新治,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顺兴,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刘德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贾桂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锦萍,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治诉被告新郑市统计局、新郑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治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新治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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