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6号 原告刘新治,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顺兴,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刘德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贾桂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锦萍,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治诉被告新郑市统计局、新郑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治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新治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