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乔某某,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