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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乔某某,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乔某某,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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