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于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08号 原告于某某,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高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08号
原告于某某,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高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二人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对原告不忠诚,致使二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1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2014年8月,原告已有身孕七个多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引产手术。之后,双方的感情一直没有缓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原告称其所在的新郑市八千乡高夏村已被拆迁,发放有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款,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4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此已约定,被告愿意把房款、地款折为现金给付原告100000元。被告对此协议不予认可,并称房款及地款还未补偿到位。
另查,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已有身孕七个多月而引产,此后双方的感情仍未缓和,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为宜。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拆迁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款,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已补偿到位,被告亦不予认可,且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10000元经济帮助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乔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