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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由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新郑市孟庄镇枣福小区东门刮刮乐彩票站内,利用一台可供7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四台苹果机开设赌场营业。
另查,2014年12月9日,马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投案;马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判处适当刑罚。
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马某某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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