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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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