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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辉与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97号 原告张广辉,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伟,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永刚,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西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97号
原告张广辉,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伟,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永刚,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西明,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红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广辉诉被告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广辉诉称,2012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书伟向原告借款20万元,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
被告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均未到庭,也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张广辉与被告张书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书伟向张广辉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借款用途为买树,借款利率为月息17‰,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15日支付一次。同时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同日,张书伟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书伟汇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书伟未有返还借款本金,也未有支付利息,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也未有代替张书伟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据》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书伟向原告张广辉借款2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足以证实,张广辉、张书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张书伟应当返还原告张广辉借款20万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17‰(即1.7%),未超出法律规定,故被告支付的利息应当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计付。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对张书伟的2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应当对张书伟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认为利息、滞纳金损失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已对原告的利息损失作出处理,故对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书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广辉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还清20万元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计付)。
二、被告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书伟、安永刚、张西明、吕红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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