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85号 原告樊雅青,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杰,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李红升,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雅青诉被告李杰、被告李红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雅青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雅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雅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雅青负担。 审判长 石青峰 陪审员 吴晓铭 陪审员 耿建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