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