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