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李平,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李瑞平,女,1986年9月6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书信,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李瑞平诉被告张书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平、李瑞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