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2号 原告赵长彦,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小强,又名赵晓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彦诉被告赵小强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彦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长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赵长彦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