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174号 原告中凯龙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燕万杰,男,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仁为,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区少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男,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男,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蒋伟明,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男,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男,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学东,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凯龙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凯龙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凯龙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凯龙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凯龙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蒋雪丽 审 判 员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琳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