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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召与高正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李金召,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高正土,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李金召,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高正土,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召诉被告高正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召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召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召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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