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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与王洪彬、王洪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33号 原告仝秀英,女,汉族,1943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洪彬,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颍阳镇庄王村,系仝秀英之长子。 被告王洪朝,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33号

原告仝秀英,女,汉族,1943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洪彬,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颍阳镇庄王村,系仝秀英之长子。

被告王洪朝,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颍阳镇庄王村,系仝秀英之次子。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仝秀英诉被告王洪彬、王洪朝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仝秀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仝秀英以被告王洪彬、王洪朝已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秀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仝秀英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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