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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4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4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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