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万增,男,汉族,住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菊珍,女,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何万增因与被申请人颜菊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万增申请再审称:这份判决没有显示对方提交的什么证据证实我明知这个房无证我还买的,我的损失没有赔偿,该判决时间严重超期,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归原南关区菜市办事处所属荣光化工厂,开封市四达实业贸易公司未取得企业所占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承建房屋,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属违法行为,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原被告明知该房屋无任何房产手续,仍然予以买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由于该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另对申请人购买房屋后所做装修和隔热层的残值,被申请人应进行补偿。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所称申请理由,有双方房屋买卖协议、豫宋城(2012)评鉴字第01号在卷佐证,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何万增所称审限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何万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万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国生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