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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中,男,1976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中,男,1976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会中饮酒后驾驶豫***号东风雪铁龙牌灰色小型轿车,沿开封县城关镇县府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县县府北街北段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会中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中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样本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会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会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会中的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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