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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传旭,男,199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传旭,男,1991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传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传旭饮酒后驾驶豫***号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沿开封县曲兴镇备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大堤南2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传旭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传旭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样本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传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传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传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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