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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谦,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俊凯、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谦,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俊凯、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和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谦及其辩护人李俊凯、胡大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方谦在郑州市中牟县通过他人私自刻制了开封市武警支队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行政章和财务章,并伪造假军官证,到开封县建设银行以开封市武警支队国防教育办公室的名义开设对公账户。后于2013年9月份冒充开封市武警支队工作人员,组织退伍兵到河南机电学校做新生军训工作,获取非法利益。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谦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2009年9月份组织军训时仍然是现役军人,伪造的警官证的级别、警衔等均与本人的级别、警衔级别一致,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部队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给军队的威信及正常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人获得报酬与其军训团队付出的劳动相适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方谦在郑州市中牟县通过他人私自刻制了开封市武警支队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行政章和财务章,并伪造假军官证,到开封县建设银行以开封市武警支队国防教育办公室的名义开设对公账户。后于2013年9月份冒充开封市武警支队工作人员,组织退伍兵到河南机电学校做新生军训工作,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方谦于1990年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在武警三门峡支队政治处任副主任,于2008年被授予中校警衔,2013年7月31日转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方谦积极退赃款20000元到祥符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谦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开封市支队出具的关于调查武警部队开封市支队国防教育办公室账户的函、开户核准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谦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方谦已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案的大部分期间内仍然是军人身份,且确实对学校组织了军训,被告人方谦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方谦退至祥符区人民法院赃款2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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